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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群享受何种待遇


的正三轮机动车有3581辆,其中车主为残疾人的有1387辆。依法取缔后,不同身份的车主将享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

  合肥市区籍残疾人

  车辆置换

  1.在规定的交车期限内交车的,免费为车主配发新型代步车(仅限用于本人代步);

  2.在交车限期内,前3日交车的奖励2000元,5日内交车的奖励800元;

  3.发放新型代步车维修费每车每年120元,合肥市残联每年统一为新型代步车办理车辆保险。

  养老保险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残疾人车主,政府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

  2.二级及以上下肢残车主,未到退休年龄且无法安置就业的,政府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

  3.二级以下下肢残车主,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政府一次性补足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

  以上三种情况中,原已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就业保障

  1.发放取缔营运、另行择业3个月过渡期补贴800元/月;

  2.免费提供残疾人车主就业技能培训。本人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就业的,政府帮助推荐其配偶或子女就业;

  3.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车主实施就业援助,政府对安置就业单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4.对自谋职业人员进行补助和补贴。对不要求政府安置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下同)的,一次性直补0.3万元;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一次性直补0.6万元;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一次性直补0.9万元;距退休年龄不足4年的,一次性直补1.2万元;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直补1.5万元;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直补2万元;并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不超过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残疾人车主已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5.鼓励个体经营。残疾人车主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免收地方税务登记工本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时,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动所得,每人每年减免8000元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发照,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免收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工商管理费。

  住房保障

  1.凡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2.对残疾人住房特困户给予直补。其中无房户每人每月直补10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直补7元。

  低保及医疗救助

  1.在核定低保时,政府给予残疾人车主的各种奖励、补贴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残疾人车主列为一类低保对象,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在核定低保时,政府给予残疾人车主的各种奖励、补贴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取缔非法营运家庭收入减少的,重新核定其收入,给予低保补差。

  3.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实行大病医疗救助。

  配偶及子女照顾

  1.“半边户”农转非。配偶及子女户口在农村的,可以迁入合肥市区。

  2.子女上学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及作业本;高中教育阶段,每年每生资助520元;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每年每生资助1500元,资助2年;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每年每生资助2000元。

  特殊救助

  1.给予残疾人车主夫妻均为下肢残的“双残户”特殊救助。其中,夫妻中有1人为二级及以上下肢残的,政府给予每户每月800元的特殊救助;夫妻均为二级以下下肢残的,政府给予每户每月600元的特殊救助。

  2.特别困难的个案,给予特殊照顾。

  合肥三县籍残疾人

  1.有合肥市残联、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发车牌证的残疾人车主,在原籍确系无房无地,且在合肥市区租房从事三轮车营运5年以上的,经公示,可比照享受市区籍三轮车车主同等待遇。

  2.没有车牌证的其他残疾人车主,在公布的交车限期前3日内交车的,奖励1500元;5日内交车的,奖励500元;发放取消营运、另行择业3个月过渡期补贴600元/月;在规定期限内交车的,免费为车主配发新型代步车。

  合肥市区籍健全人

  1.在公布的交车期限内,前3日交车的,奖励1500元;5日内交车的,奖励500元。

  2.发放取缔营运、另行择业3个月过渡期补贴600元/月。

  3.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并帮助推荐就业。

  合肥市三县籍健全人

  1.属于失地农民的,享受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2.不属于失地农民的,由各县自行提出解决办法。

  外地户籍人员

  取缔非法营运后,由各区、开发区免费帮助其将车辆托运回原籍。

  本报记者 杨丹丹 胡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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