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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有偿开小灶

  本报讯(记者 王丽)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教师组织或参与本校学生有偿家教活动的情况面临终结。昨日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教师和学校的相关行为提出了明确限制。 </br>

  办法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如违反规定组织或参与本校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所在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br>

  办法还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开办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br>

  办法对教师的权益进行了切实保证,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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