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等定级 按质收费
为加强对我市物业公司服务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在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按质收费”的原则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日前,市物价局就《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以来的有关问题,发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深度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按百分制评定。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为甲级: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乙级;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丙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房屋交付使用并已实行物业管理,但入住率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临时等级。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采取物业公司自评、业主委员会测评与市物价局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评定。收费等级一般每年考评一次。
三、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其等级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甲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45元至0.60元;乙级为0.35元至0.45元;丙级为0.20元至0.35元。临时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临时报批收纲标准。
经考评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不得收取物业管理务费。
四、物业公司向市物价局申报属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书面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市物价局在审批收费标准之前,应召开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普通住宅小区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按照评定的收费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核定收费标准。涉外住宅、高档别墅小区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拟定,经市物价局核批后执行。
五、物业公司经考评超过(或达不到)原评定收费等级的,收费标准按考评后的等级执行。凡被评为国家级(部级)优秀称号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20%;被评为省级优秀称号的,可上浮10%;被评为市级优秀称号的,可上浮5%执行。
六、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项目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住宅区的环卫清洁服务;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住宅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车辆停放及场地秩序管理。
七、非住宅的公共性物业管理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商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拟定,报市物价局核批。
八、高层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水电费按实分摊。物业公司应按实际消耗计算,向业主收取。
九、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行车收费停放的,必须要有封闭式停放场地,具备防盗防雨等基本条件,实行定点(位)停放,并有专人管理,收费标准按各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十、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自试行期满一年按评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据杭价房[1999]06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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